起身開口道:
“對方律師引用司法解釋,認為我方當事人尋釁滋事罪名成立,須基于這樣一個前提——我方當事人的行為確實造成了公共秩序嚴重混亂!”
“但是關(guān)于這一點我有不同意見?!?/p>
“刑法中所指的公共秩序,包括公共場所秩序,和生活中人們應(yīng)當遵守的共同準則。”
“而我方當事人只是在網(wǎng)絡(luò)上發(fā)微博,其行為以及影響都僅限于網(wǎng)絡(luò),并沒有侵犯公共秩序?!?/p>
“因此不構(gòu)成尋釁滋事罪!”
姑且不論刷子上有沒有毛,但張偉確實有兩把刷子。
雖然被羅祥一個回合打得潰不成軍,但還是迅速重整旗鼓組織起了一波反攻。
“刑法是莊嚴的,刑事罪名的認定是嚴謹?shù)??!?/p>
“我們絕對不能對被告人的行為進行擴大性的解釋,也不可以在法律規(guī)定有模糊之處,做出對被告人不利的解釋?!?/p>
“這是有違司法精神和法定原則的。”
張偉這樣說著,他找到了切入口。
那就是尋釁滋事罪的特性——邊界不清,難以認定是否成立罪名。
一方面,這個特性使得尋釁滋事罪的適用范圍變得很大,可以適用于很多犯罪行為,因此也被業(yè)內(nèi)稱為“萬能罪”。
但另一方面,卻也導致了在實務(wù)中要想認定罪名成立是有相當難度的。
畢竟你沒有一個明確的界限,沒有固定的構(gòu)成要件。
模棱兩可。
同一個行為,說它成立尋釁滋事罪,能說得過去,說它不成立尋釁滋事罪,也沒毛病。
這就讓其有了很大的爭議空間。
也正因如此,司法界有人認為尋釁滋事罪是刑法的恥辱,并主張廢除。
張偉此刻,正是利用尋釁滋事罪邊界模糊難以界定的特性進行無罪辯護。
然而,
理想很豐滿,現(xiàn)實卻骨感。
他想法不錯,卻也要看對手是誰。
只見羅祥緩緩站起身,淡定開口:
“我非常認可辯護人方才提出的觀點,也同意在實務(wù)中不能做出擴大性解釋,不能在模糊之處做出對被告人不利的解釋?!?/p>
求張偉心里陰影面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