放棄誹謗罪的辯護。
以退為進,絕處逢生,專攻尋釁滋事罪。
而且,針對尋釁滋事罪也無法進行罪輕辯護,只能進行無罪辯護。
成則罷了。
如果敗呵呵。
“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明確規(guī)定了符合尋釁滋事罪的四種破壞社會秩序的情形:”
“一、隨意毆打他人,情節(jié)惡劣的;”
“二、追逐、攔截、辱罵、恐嚇他人,情節(jié)惡劣的;”
“三、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、占用公私財物,情節(jié)嚴重的;”
“四、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,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?!?/p>
張偉硬著頭皮說道:
“而我方當事人網(wǎng)絡發(fā)帖的行為,并不符合以上四種情形的任何一種,因此不構成尋釁滋事罪!”
羅祥緩緩搖頭。
對方律師確實有兩把刷子,只可惜,這刷子沒毛。
當即開口沉聲道:“對方律師說的沒錯,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確實規(guī)定了四種情形,但我們在實務中,不能生搬硬套,還需要結合相應的司法解釋深入理解?!?/p>
“在《最高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(wǎng)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中,就有這樣的說明:”
“編造虛假信息,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,在信息網(wǎng)絡上散布,或者組織、指使人員在信息網(wǎng)絡上散布,起哄鬧事,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,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(guī)定,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。”
“換言之,”
羅祥微微一笑。
“被告人的行為,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對于尋釁滋事罪約定情形的第四條!”
“構成尋釁滋事罪!”
羅祥氣場強大,聲音洪亮,強勢駁倒張偉的辯護詞。
張偉臉色變得非常難看。
內(nèi)心叫苦不迭。
本就是情況有變倉促改換訴訟策略,偏偏對手還是羅祥這樣的大魔王。
一個回合,潰不成軍!